曹某某与董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现役军人)与被告董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协议离婚后约定曹某某享有探望权。因董某某以曹某某执行任务繁忙、作息不规律为由,长期阻挠曹某某行使探望权,甚至擅自变更孩子居住地以规避探望。曹某某认为该行为严重侵害其法定权利及亲子关系,遂诉至法院,要求明确探望时间、地点及方式,并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特殊背景及探望权执行难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曹某某提交了其服役期间休假记录、以往探望时的照片及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其具备探望条件且曾成功行使权利;被告董某某提交了孩子近期体检报告及学校证明,主张孩子身心状况不适合频繁接触。双方围绕探望的具体频次及是否适宜公开进行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原告曹某某享有对婚生子的探望权,每月第二、第四个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被告董某某应予以配合,允许曹某某接走孩子并在当日十八时前送回;二、驳回原告曹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人员探望权的保障机制,强调在尊重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前提下,不得以非法定理由阻挠探望。通过细化探望时间与交接方式,为同类“探望权执行难”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指引,平衡了军人履职特殊性与亲子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