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赵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赵某离婚后,约定婚生子由赵某抚养,吴某享有探望权。因双方曾存在家庭暴力情节,赵某以担心孩子安全为由,长期阻挠吴某行使探望权,导致探望权执行陷入僵局。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望权行使方式。诉讼期间,双方就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问题产生新的争议,吴某主张该债务应由赵某独自承担,以此作为配合探望的条件。赵某否认债务存在及关联性。案件核心在于探望权的落实与家庭暴力背景下的子女安全平衡,以及衍生债务争议的交织。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主要为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报警记录及银行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链完整性,特别是关于家庭暴力对探望权行使影响的认定,以及电子数据证明债务归属的效力。双方未申请开庭,法院通过阅卷及询问当事人后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吴某在起诉后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二审程序中原告撤诉的司法确认规则。在探望权纠纷中,若当事人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解决争议并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符合自愿、合法原则即可准许,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