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孙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孙某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孙某多次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黄某身心受损。黄某曾报警并就医,但孙某拒不悔改。后因感情破裂,黄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损害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归属产生争议,黄某认为孙某存在暴力倾向,不利于孩子成长,要求变更抚养权并索赔。案件涉及家庭暴力这一特殊情节,核心争议在于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及子女抚养权的合理分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中,原告黄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等物证与书证,以证明孙某实施家庭暴力及过错事实。被告孙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损害赔偿金额及子女抚养权变更事宜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要点如下:1.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黄某直接抚养,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3. 孙某因实施家庭暴力存在过错,同意向黄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4.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协议内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家庭暴力受害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及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法律依据。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保护了未成年人隐私与权益,又高效化解了家庭矛盾,体现了司法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及对弱势方权益的倾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