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陈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陈某某抚养。离婚后,沈某某发现陈某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持有陈某某实施暴力过程的视听资料。沈某某认为陈某某的暴力行为严重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且陈某某未尽到抚养义务,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归沈某某所有,并主张陈某某存在过错,要求损害赔偿。陈某某辩称其已改正,且沈某某无稳定收入,不具备抚养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沈某某提交了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视听资料、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且不适合抚养子女。被告陈某某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系互殴,并提交其收入证明及居住证明,主张具备抚养能力。双方围绕抚养权变更的必要性及过错赔偿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沈某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体现了涉军婚姻中子女抚养权变更的复杂性。法院在审理中严格审查家暴证据,强调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原告撤诉可能源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或证据补充需要,提示当事人在涉军家事案件中应注重证据保全与调解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