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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黄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黄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虽未办理离婚登记,但长期分居,子女主要由黄某某实际抚养。胡某某因工作调动至外地,希望增加探望频次,但黄某某以孩子学业繁重、作息规律为由拒绝配合,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胡某某认为黄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其作为父亲的合法探望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但实质已处于分居状态,探望权的行使面临现实阻碍,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在维持婚姻表象下保障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益及子女最佳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鉴于双方分居已久且矛盾较深,法院未进行开庭庭审,而是通过审查书面材料进行审理。胡某某提交了其曾尝试探望被拒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以及其在外地工作的证明,旨在证明探望受阻的事实及自身探望意愿。黄某某提交了孩子的作息时间表及学校老师的证言,主张频繁探望影响孩子学习。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视听资料真实性及对孩子成长影响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胡某某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末可探望子女一次,具体时间为周六上午9点至周日下午5点;2. 黄某某应配合胡某某的探望安排,不得无故阻挠;3. 寒暑假期间,胡某某可连续探望子女七天,具体时间由双方提前协商确定;4. 双方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妥善沟通探望细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状态下探望权的司法保护路径。通过调解方式平衡父母探望权与子女生活稳定性,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类似分居但未离婚家庭的探望权纠纷提供了柔性解决范本。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