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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曾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曾某原系夫妻,曾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麻某抚养,曾某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离婚后,曾某依约探望初期顺利,但随后以麻某阻碍为由停止探望。麻某认为曾某长期未履行探望义务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探望权行使方式并责令曾某履行。曾某辩称因工作调动及家庭矛盾,非主观拒绝,但未能提供实际探望证据。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探望权执行中的沟通障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麻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及社区调解记录,证明曾某长期未探望且沟通受阻。被告曾某提交部队驻防证明及请假记录,试图说明客观困难,但未能证明其已积极履行探望义务。法院重点审查了探望权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实际影响,并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某应于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探望婚生子;二、原告麻某应予以必要协助。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长期不行使可能损害子女利益。法院在涉军背景下,平衡军人特殊职责与子女权益,通过细化探望时间促进亲情维系,为类似案件提供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