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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夫妻,陈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生子陈甲由陈某某直接抚养。沈某某主张陈某某因服役长期不在家,未尽抚养义务,且陈某某父母存在不良嗜好,不利于孩子成长,遂诉请变更抚养权。陈某某辩称其虽服役但定期支付抚养费并视频探视,且沈某某工作不稳定,无固定住所,变更抚养将严重影响孩子生活稳定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及抚养权变更时,如何平衡军人特殊职业属性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沈某某提交了一份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儿童心理评估鉴定意见》,主张孩子存在焦虑倾向,归因于缺乏父亲陪伴。陈某某则提交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日常探视记录,证明其履行监护职责。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及抚养条件变化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法院审理抚养权变更需严格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军人服役虽导致物理陪伴缺失,但若其履行经济供养与精神关怀义务,且非军人一方未能证明自身抚养条件显著优于对方或对方存在法定不利情形,法院倾向于维持现有抚养关系,以保障未成年人生活环境的稳定性。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