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焦某某与高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焦某某与高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系夫妻,高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高某某服役期间,焦某某独自承担家庭重担,但高某某未尽到夫妻扶助义务。近期,焦某某发现高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焦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变更子女抚养权归其所有,并要求高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高某某辩称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且认为自身无重大过错,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军人婚姻中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否成就,以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军案件的特殊性及当事人沟通不便,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先行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成。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高某某过错行为的鉴定意见、分居证明及子女生活状况证据;被告提交了服役证明及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真实性及关联性,以及是否符合《民法典》关于军人婚姻保护例外情形及过错赔偿的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焦某某抚养,被告高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三、被告高某某向原告焦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非军人一方请求离婚应予支持,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保护与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平衡。同时,确立了涉军离婚案件中过错损害赔偿的裁判标准,对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