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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申请执行高某变更抚养权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高某离婚后,婚生子由高某直接抚养。陆某主张高某存在家庭暴力及过错行为,申请变更抚养权。陆某提交证人证言,称目睹高某对子女实施暴力,并主张高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高某辩称陆某所述不实,认为其具备良好抚养条件,且子女生活稳定,变更抚养权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高某是否存在法定变更抚养权的情形,以及陆某主张的过错损害赔偿是否成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审查。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陆某提交了证人证言作为主要证据,试图证明高某存在家庭暴力及过错。高某未提交新证据,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否认暴力指控,强调自身抚养优势。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变更抚养权法定情形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陆某变更抚养权及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执行审查中,申请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抚养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仅凭单方证人证言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认定家庭暴力或重大过错,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维持原有抚养关系稳定。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