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周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周某某抚养。后江某某以周某某长期驻外执行军事任务,实际无法履行抚养义务,且孩子随其生活更有利于成长为由,申请变更抚养关系。周某某辩称其虽在部队,但父母协助照料,且江某某收入不稳定,不具备优势。双方对子女最佳利益存在重大分歧,江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江某某提交了周某某部队驻防证明、孩子近期生活状况报告及心理咨询鉴定意见,证明周某某客观上难以亲自抚养。周某某提交了其父母协助照料的证明及收入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中关于孩子心理依赖及实际照料情况的评估,结合涉军婚姻保护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由江某某直接抚养,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并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得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涉军婚姻特殊性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军人因职务原因客观上难以直接抚养子女时,法院通过调解灵活安排抚养与探望,既保障军人合法权益,又确保子女获得稳定、优质的成长环境,体现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