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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申请执行何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何某离婚后,何某依约享有探望权,但杨某以孩子生病、学业繁忙为由长期阻挠。执行阶段查明,杨某为迫使何某放弃部分财产分割款,故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教唆孩子拒绝见面。何某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杨某辩称探望不利于孩子成长,并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孩子情绪不稳定,试图阻碍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何某提交离婚协议及过往探望记录证明权利基础;杨某提交邻居证言及学校老师证明,主张孩子存在心理障碍,拒绝配合。法院重点审查了杨某是否存在恶意阻挠及财产隐匿情节,综合双方证据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因原告杨某在执行过程中主动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案件中探望权执行的复杂性与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在原告撤诉结案的情况下,法院仍通过不公开审理维护了未成年人隐私,同时警示当事人不得以探望权为筹码进行财产博弈,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适用。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