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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变更抚养权案

案件事实

董某某与王某某原系夫妻,婚生子小王由王某某直接抚养。离婚后,王某某长期阻挠董某某行使探望权,且因工作变动频繁将小王交由祖父母照顾,缺乏稳定监护环境。董某某认为王某某存在严重过错,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遂诉请变更抚养权。本案特殊情节在于,王某某在抚养期间存在未尽监护职责及阻碍探望的行为,构成对董某某探望权的侵害,同时也涉及因一方过错导致子女生活环境不稳定,进而引发抚养权变更争议。董某某主张其具备更稳定的经济条件与陪伴时间,更适合直接抚养小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董某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未成年人心理状况鉴定意见》,证明小王在现有抚养环境下存在焦虑倾向,且王某某存在长期阻挠探望的录音证据。王某某辩称其祖父母照顾周到,且董某某工作繁忙。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双方抚养条件的变化,围绕证据形式中的鉴定结论与视听资料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婚生子小王由董某某直接抚养,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三、驳回董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案件中,当一方存在阻碍探望、未尽监护职责等过错行为,且经鉴定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时,法院可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支持变更抚养权。鉴定意见作为关键证据,在判断子女真实意愿及心理状态方面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