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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江小某。江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江某某抚养。然而,因江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实际抚养责任多由祖父母代为履行,孩子缺乏父母直接陪伴,身心发展受到一定影响。徐某某认为江某某无法提供稳定的日常生活照料,且孩子本人亦表达愿随母生活的意愿。2023年,徐某某以江某某未尽抚养义务、变更抚养关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抚养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徐某某提交了其稳定收入证明、居住条件照片及社区出具的日常照料缺失说明,并申请播放其与孩子日常互动的视听资料,以证明双方感情深厚及被告抚养缺位。被告江某某对部分事实无异议,但强调其军人身份及定期探亲情况,主张变更抚养权不利于孩子稳定。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孩子的情感倾向及原告的实际抚养能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婚生子江小某由原告徐某某抚养;二、被告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解除后,当非军人一方具备抚养条件且子女意愿强烈时,法院可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变更抚养权。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子女权益最大化之间的平衡,强调实际抚养能力优于形式上的监护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