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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韩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女方)与韩某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因韩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感情渐生隔阂。焦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由焦某某抚养。离婚后,韩某某主张探望权,但焦某某以韩某某曾存在重大过错(与他人同居)为由,拒绝其探望,并隐匿孩子行踪,导致探望权执行陷入僵局。韩某某遂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要求行使探望权。焦某某辩称,鉴于韩某某的过错行为,其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故拒绝配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韩某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亲子关系证明及多次尝试探望被拒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物证和电子数据,证明其探望意愿及焦某某的阻挠行为。焦某某提交了韩某某过错行为的证据,主张限制探望。双方围绕探望权行使是否应受过错影响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是法定权利,原则上不因父母一方的婚姻过错而当然受限。除非有证据证明探望确实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否则不得随意剥夺或限制。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探望权执行中平衡各方利益的司法导向。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