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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申请执行董某抚养权变更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董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董某抚养,邓某享有探望权。后因董某长期工作繁忙,实际抚养能力下降,邓某认为孩子随其生活更有利于成长,遂诉请变更抚养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抚养权变更的必要性及财产分割方案的后续履行。邓某提交了董某疏于照顾孩子的视听资料,证明其抚养条件恶化。董某辩称其经济条件优越,且邓某探望权行使存在障碍,拒绝变更。双方对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适用存在较大分歧,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因原判决涉及财产分割方案的配合执行问题,导致抚养权变更的执行受阻,引发本次执行异议与变更申请的关联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邓某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该证据记录了董某多次未按时接送孩子及孩子长期独自在家的情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董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系临时委托亲属照顾。法院结合双方经济状况、孩子意愿及实际抚养环境,综合评判抚养权变更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同步审查财产分割方案执行中的关联问题。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在抚养权变更执行阶段,若双方达成和解或原告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节约司法资源,又利于缓和家庭矛盾,促进子女健康成长。同时,提示当事人在涉及财产分割与抚养权交织的案件中,应注重证据保全与沟通协商。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