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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系夫妻,蒋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生子蒋小某原由蒋某某直接抚养。后因高某某认为蒋某某长期驻外、缺乏陪伴,且蒋某某在抚养期间存在不当管教行为,遂诉请变更抚养权。蒋某某辩称其虽驻外但经济条件优越,且高某某工作繁忙,变更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如何平衡军人职责与子女最佳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高某某提交了其收入证明、居住条件照片及学校老师的证言,主张其具备更优抚养条件;被告蒋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驻防证明及过往抚养记录,强调其经济保障能力。双方对视听资料中孩子情绪状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解读存在分歧。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抚养能力及孩子意愿。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婚生子蒋小某由父亲蒋某某继续抚养;2. 母亲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3. 高某某享有探视权,每月可探视两次,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4. 蒋某某承诺在驻防期间通过视频等方式加强亲子联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在涉军婚姻中,法院在坚持保护军人婚姻稳定原则的同时,亦注重子女最佳利益原则。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军人职责与家庭责任,既维护了军婚稳定,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