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变更抚养权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王某某抚养。后王某某因服役调动至边疆地区,长期无法履行抚养义务,且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导致孩子身心健康受损。董某某认为王某某不再适宜抚养,遂诉请变更抚养权,并主张因王某某过错导致离婚,要求损害赔偿。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平衡,以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鉴定意见证明孩子心理状况及被告过错证据,被告提交服役证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子女最佳利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调解协议要点:1. 孩子抚养权变更为由原告董某某抚养;2. 被告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3. 被告王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 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当军人一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且存在过错时,法院应优先保障子女权益,支持变更抚养权,并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利益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