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董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韩某(女方,现役军人配偶)与董某(男方)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韩某抚养。离婚后,董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但韩某以董某存在婚内过错(与他人同居)为由拒绝,并擅自将孩子带至外地生活,导致探望权执行困难。董某认为韩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法定探望权,遂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明确探望时间、方式并排除妨碍。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背景下的特殊情感纠葛及探望权执行难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董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数据,证明其多次提出探望请求及韩某拒绝的事实;韩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主张董某存在重大过错,拒绝探望具有合理性。双方围绕探望权行使的具体安排及过错对探望权的影响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并听取了未成年人意愿(若适龄)。
判决结果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韩某同意配合董某行使探望权,董某撤回起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处理)、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撤诉)。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探望权行使与父母过错之间的关系。法院通过调解结案,既保障了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利,又兼顾了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处理此类执行难案件提供了调解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