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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诉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彭某某与王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王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子女由彭某某直接抚养。离婚后,王某某虽享有探望权,但多次在探望过程中情绪失控,甚至对儿童进行言语恐吓,引发彭某某担忧。彭某某遂起诉要求限制王某某的探望方式及频率。王某某辩称其探望行为正常,系彭某某恶意阻挠。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如何在保障父/母探望权的同时,消除家庭暴力遗留影响,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彭某某提交心理咨询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王某某的探望行为对子女造成心理创伤;王某某提交日常探望视频,主张其管教方式合理。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及家庭暴力历史对探望权行使的具体影响,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完全禁止探望的条款;二、部分支持彭某某的诉请,判决王某某行使探望权须采取“第三方陪同”方式,且不得单独与子女相处;三、驳回彭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确立了在存在家庭暴力背景下,探望权行使需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限制性裁判的规则。通过引入第三方陪同机制,平衡了父母探望权与未成年人身心安全保护,为涉家暴案件中的探望权执行提供了可操作的司法指引。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