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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周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周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周某抚养。离婚后,周某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其经济状况恶化,且因债务纠纷被限制高消费,客观上已不具备继续抚养孩子的条件。陆某认为周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子女利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归陆某所有,并主张周某存在过错。周某辩称其仍有抚养能力,陆某所述不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周某隐匿财产及经济恶化是否构成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以及该行为是否构成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过错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陆某提交了周某银行流水异常、资产转移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周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周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形式中的证人证言真实性及财产转移证据链的完整性,确认周某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且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纠纷中,一方隐匿转移财产导致抚养能力丧失的,可作为考量因素。同时提示当事人,若涉及财产隐匿,应通过离婚损害赔偿或执行异议等程序另行主张权利,而非仅依赖抚养权变更诉讼解决。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