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诉马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马小某。双方虽未办理离婚登记,但长期分居,孩子实际由马某某单独抚养。胡某某主张其享有法定探望权,多次要求探望孩子均遭马某某以“影响孩子学习”为由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严重矛盾。胡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探望权并明确探望时间与方式。本案争议核心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行使探望权的边界与执行可行性,以及父母双方对子女教育理念的冲突对探望权行使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庭审。原告胡某某提交了分居证明、沟通记录及探望受阻的书面证据;被告马某某提交了孩子近期成绩单及学校出具的“不宜频繁打扰”说明。双方围绕书证真实性及探望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展开举证质证,法院对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且子女由一方实际抚养的情况下,若直接抚养方有合理理由认为探望可能干扰子女正常生活或学习,法院可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暂不支持探望权诉求,体现了司法对家庭内部自治与子女权益保护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