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于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原系夫妻,于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婚后育有一子,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孩子由母亲谭某某直接抚养。离婚后,于某某因执行任务长期驻守边疆,未能及时行使探望权。近期任务结束,于某某要求探望孩子,但谭某某以孩子不适应、于某某过往陪伴缺失为由拒绝,并擅自变更居住地以规避探望。于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探望权行使方式。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探望权执行中的现实障碍,双方矛盾焦点在于探望频率与具体方式的协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于某某提交了其服役期间的立功证书及近期休假证明,以证明其具备探望条件及诚意;原告谭某某提交了孩子近期生活作息表及心理咨询记录,主张频繁探望不利于孩子稳定。双方围绕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探望方案是否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某某享有对婚生子的探望权;二、被告于某某每月可探望孩子两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第三个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原告谭某某应予以配合,不得阻挠;三、驳回被告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人员探望权的保障机制,平衡了军人职责与亲子权利。法院在判决中细化了探望的具体时间与方式,为解决“探望难”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标准,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