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沈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沈某离婚后,沈某长期阻挠谢某行使探望权,导致谢某诉至法院。审理中查明,沈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致使财产分割方案执行受阻,进而加剧了探望权执行的难度。谢某主张沈某利用财产纠纷作为筹码,恶意干扰子女正常生活。双方对探望的具体时间、方式及是否涉及财产补偿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探望权的实际履行保障及财产隐匿对子女抚养环境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登记变更记录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沈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并以此佐证其探望受阻的非正常性。沈某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围绕证据形式及双方陈述,重点审查了财产隐匿事实与探望权受阻之间的关联性,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沈某于每月第二、四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探望子女,谢某予以配合;沈某需在十日内配合完成剩余共同财产的分割手续,并一次性支付谢某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二十万元;若沈某再次阻挠探望,需按日支付违约金。双方确认上述安排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揭示了财产纠纷与探望权执行难的交织关系。法院通过调解将财产分割与探望权履行挂钩,既解决了财产隐匿问题,又保障了探望权的实现,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解纷”与“育人”并重的理念,为处理复合型家事纠纷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