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博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博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约定孩子由母亲张某某抚养,父亲博某某享有探望权。然而,博某某在离婚后长期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履行探望义务,导致孩子缺乏父爱关怀,心理出现焦虑倾向。张某某认为博某某的行为违背了探望权设立的初衷,且双方曾存在家庭暴力历史,博某某的消极态度加剧了家庭矛盾。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博某某的探望权行使方式,并主张在探望过程中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以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探望权的实质落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展开庭调查。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提交了心理咨询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孩子因长期缺乏父爱产生心理焦虑;被告博某某提交了工作考勤记录,辩称无法探望系客观原因所致。双方围绕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时间及是否需第三方介入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博某某应于每月第二周的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探望婚生子,探望地点为原告住所附近公共区域;三、鉴于双方存在家庭暴力历史及孩子心理状况,探望过程须由具备资质的社工或心理咨询师在场监督,以确保未成年人安全及心理健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突破了传统探望权仅关注“探视”形式的局限,将“第三方监督”纳入裁判考量,特别适用于存在家庭暴力历史或子女心理敏感的案件。裁判启示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通过细化探望执行方案,解决探望权执行难问题,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