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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抚养权变更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朱某某抚养,但朱某某长期拖欠博某某应承担的抚养费,且存在赌博恶习,严重影响孩子成长。博某某认为朱某某不再适宜抚养,遂诉请变更抚养权。朱某某辩称其已改善经济状况,且孩子意愿倾向于随父生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朱某某的债务承担及不良行为是否构成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以及涉外因素对管辖权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银行流水证明被告欠款,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实被告近期有赌博行为及对孩子疏于照顾。被告提交收入证明及孩子书面声明,主张抚养条件已改善。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债务履行情况,结合涉外婚姻的特殊背景,综合评判双方抚养能力与子女最佳利益。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婚生子由原告博某某抚养;二、被告朱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XXXX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外婚姻背景下,一方存在不良嗜好及未履行抚养义务时,法院应优先考量子女身心健康。通过严格审查证人证言与财务证据,确立了“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抚养权变更中的核心地位,为类似复杂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