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与韩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女方)与韩某某(男方,现役军人)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焦某某抚养,韩某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焦某某以韩某某工作繁忙、环境复杂为由,长期阻挠韩某某行使探望权,甚至变更居住地隐匿孩子行踪。韩某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恢复探望权。本案特殊情节在于男方为现役军人,涉及军婚保护与探望权执行的平衡;争议领域虽标题提及继承与析产,但核心事实聚焦于离婚后探望权的实际履行障碍及执行难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韩某某申请再审。基层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韩某某提交物证包括:过往探望时的照片、视频记录、双方沟通短信截图及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旨在证明其曾积极行使权利及女方阻挠事实。焦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辩称孩子不适应。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探望行为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部分支持韩某某的再审请求,确认韩某某每月第二、四周的周末可探望孩子一次,具体时间为周六上午九点至周日下午五点,焦某某应予以配合;三、驳回韩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要求变更抚养权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再审情形)、第一百七十七条(二审裁判)。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背景下,探望权的行使需兼顾军人职业特殊性与子女最佳利益。法院通过细化探望时间与方式,解决了“探望难”问题,体现了司法对非直接抚养方亲权的保护,同时也警示直接抚养方不得滥用抚养权阻碍另一方行使法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