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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曹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此前离婚纠纷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冯某某以曹某某长期驻守边疆、未尽抚养义务,且存在婚内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变更子女抚养权归其所有,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曹某某辩称其履行了抚养义务,不同意变更。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特殊保护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平衡,以及过错方在离婚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被告长期缺席子女生活及存在过错行为;被告曹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汇款记录,主张其履行了抚养义务。双方围绕抚养权变更的必要性及过错赔偿的证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变更由原告冯某某抚养婚生子;二、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背景下,当军人一方长期无法履行实际抚养义务且存在法定过错时,法院应优先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变更抚养权,同时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平衡了军婚保护与妇女权益保障。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