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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孩子随被告生活。现原告以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由,诉请变更抚养权。原告主张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实施暴力,导致孩子产生心理阴影。被告辩称所谓“暴力”实为正常管教,且原告长期未尽抚养义务,变更抚养权不符合孩子最大利益。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以及变更抚养权是否确有必要。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主要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医院诊断证明等电子数据,拟证明被告存在暴力行为及孩子受创情况。被告提交社区调解记录及孩子日常表现视频,反驳暴力指控。法院经审核证据,认为原告提供的电子数据缺乏完整性,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家庭暴力事实存在,且被告抚养条件稳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变更抚养关系的举证责任标准。在涉家暴主张中,仅凭碎片化电子数据不足以认定暴力事实,法院需综合考量子女生活稳定性。裁判强调“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防止因证据不足导致的抚养关系频繁变动,维护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安定性。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