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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焦某抚养权变更纠纷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焦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焦某抚养,韩某承担部分抚养费。后因焦某陷入巨额债务危机,其名下资产被查封,生活陷入困境,且因债务纠纷频繁遭受债权人骚扰,导致孩子生活环境极度不稳定,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韩某认为焦某已不具备抚养条件,遂提起抚养权变更诉讼,主张由自己直接抚养孩子,并要求重新划分债务承担以保障子女权益。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父母一方陷入债务危机是否构成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以及涉未成年子女家庭债务的合理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韩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债务细节,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期间,韩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未成年人心理状况鉴定意见》,证明孩子因母亲债务纠纷产生严重焦虑与恐惧;焦某则提交其正在积极协商债务重组的证据。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债务对抚养能力的实际影响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抚养权变更的核心标准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而非单纯的经济状况。即便一方陷入债务危机,若其仍具备基本抚养意愿与能力,且未直接损害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倾向于维持原有抚养关系以保障生活稳定性。同时,提示父母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债务,避免将成人风险转嫁于子女。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