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江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江某某离婚后,胡某某作为直接抚养方,长期阻挠江某某行使探望权,导致江某某无法见到婚生子。江某某主张胡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目前阻挠探望的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胡某某辩称江某某有不良嗜好,探望不利于孩子成长,并提交了孩子拒绝见面的录音及江某某过往酗酒记录作为证据。双方因探望时间、方式及频率产生激烈争议,江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强制实现探望权并排除妨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江某某提交了证明胡某某阻挠探望的聊天记录及报警记录;胡某某则提交了孩子意愿的录音证据及江某某的负面行为记录。双方围绕“家庭暴力历史是否影响探望权行使”及“阻挠探望的具体事实”展开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上诉人江某某的上诉请求,即胡某某应于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末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配合江某某探望婚生子,具体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三、驳回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是法定权利,非直接抚养方不得随意剥夺。即便存在家庭暴力历史,若无证据证明探望直接危害子女利益,法院仍应保障探望权。同时,强调了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及不公开审理的适用,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与程序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