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原系夫妻,婚生子小陈(8岁)由徐某某直接抚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徐某某享有探视权。离婚后,徐某某长期阻挠陈某某行使探视权,且因工作变动频繁更换居住地,导致小陈生活环境不稳定,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与学业。陈某某多次协商无果,遂以徐某某不利于子女成长为由,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本案特殊情节在于被告长期阻碍探视,构成变更抚养权的实质性理由,争议核心聚焦于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落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程序。原告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探视受阻的聊天记录截图、学校老师出具的关于孩子情绪波动的证明以及新居周边的教育资源评估报告等书证。被告徐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出庭参加庭审。法院通过审查上述书证材料,核实了被告阻碍探视及子女生活状况变化的事实,认为无需开庭即可查明案情。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婚生子小陈由原告陈某某直接抚养;二、被告徐某某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第三个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原告应予以配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长期阻碍探视权行使可作为变更抚养权的重要考量因素。法院在书面审理中注重审查子女生活稳定性与身心健康,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为类似涉探视权纠纷的抚养权变更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