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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林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林某某抚养。离婚后,林某某再婚并怀孕,处于哺乳期,且因工作变动频繁出差,实际照顾孩子时间大幅减少。胡某某认为林某某目前的生活状态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归自己。林某某辩称其虽忙碌但已委托父母协助照料,且胡某某收入不稳定,不具备更优抚养条件。双方就孩子实际照料情况及未来成长环境产生激烈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二审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主要证据无实质性争议,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胡某某提交了其稳定收入证明及居住条件照片,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证实被告近期长期不在家,孩子主要由祖辈代为照顾。被告林某某提交了其收入证明及委托照料的协议。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及被告的抚养能力变化证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二审阶段,原告基于自身情况变化或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确认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后,裁定准许撤诉,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