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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吴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吴某某婚后育有一子。曾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吴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多分财产及过错赔偿。吴某某辩称财产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同意离婚但拒绝多分财产。曾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吴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大额存款转入其亲属账户,且该亲属出庭作证证实款项性质。法院查明吴某某确有恶意转移财产情节,严重损害曾某某权益,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少分或不分财产情形,亦构成重大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曾某某围绕财产隐匿事实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吴某某申请证人出庭,但证人证言与书证相互印证,证实资金流向异常。法院组织双方对账,确认隐匿金额。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及资金去向,结合证人证言与客观流水,认定吴某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曾某某与吴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曾某某抚养,吴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因吴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依法对曾某某予以多分,吴某某分得剩余财产的30%,曾某某分得70%;四、吴某某向曾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据证据链认定恶意转移行为,依法判决过错方少分财产并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非法手段侵害配偶财产权益。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