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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杨某抚养权变更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杨某抚养。离婚后,杨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因沉迷赌博导致收入不稳定,无法为孩子提供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刘某发现后多次劝阻无效,遂以杨某存在重大过错且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提起抚养权变更诉讼,并要求杨某承担因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暴力情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刘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书及杨某赌博欠债的书面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抚养能力缺陷。被告杨某未提交有效反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变更婚生子由原告刘某抚养;二、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抚养权变更期间的必要支出共计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中,父母一方的重大过错(如家暴、赌博)及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是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的核心考量因素,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