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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麻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中方)与麻某(外籍)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麻某享有探望权,但麻某因长期滞留国外且未办理子女出入境证件,导致探望权长期无法实际行使。黄某以麻某未尽抚养义务、探望可能影响子女稳定生活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证件并阻挠探望。麻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望权并责令黄某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探望权执行困境,核心争议在于跨国探望的可行性及父母协助义务的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后,麻某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麻某提交了护照、签证记录及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并申请对子女意愿进行心理评估鉴定,以证明探望符合子女最佳利益。黄某则提交了子女日常作息记录及麻某长期缺席抚养的证据。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及双方关于协助义务的履行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上诉人麻某的上诉请求,确认麻某对婚生子享有探望权;三、责令被上诉人黄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麻某办理子女出入境证件,并配合麻某在每年寒暑假期间行使不少于十五日的探望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探望权的实现路径,强调父母协助办理出入境证件是履行探望权的必要前提。法院通过细化探望时间与方式,平衡了非直接抚养方的亲情需求与子女生活稳定性,为类似跨国探望权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