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陈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女方,现役军人配偶)与陈某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陈某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冯某某以陈某某曾有家暴过错为由,拒绝其探望,并主张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抵消探望权。陈某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冯某某辩称陈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且双方对探望细节争议较大,执行困难。本案核心在于探望权行使与过错损害赔偿的界限,以及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的特殊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实质争议,仅对探望权行使条件存在分歧,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过往探望记录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调解证明,主张其探望行为正常且有利于亲子关系。冯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陈某某存在家暴行为及当前探望可能引发冲突。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不因一方存在过错而当然丧失,但法院需综合考量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涉军婚姻背景下,非军人一方不得以过错为由随意阻挠探望,但若确有证据证明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依法中止。本案强调了探望权执行中需平衡父母权利与子女权益,避免将成人矛盾转嫁于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