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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江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江某离婚后,婚生子由江某直接抚养。朱某主张探望权,但江某以朱某曾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绝配合,导致探望长期受阻。朱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恢复探望权。江某辩称,朱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恶意转移大额存款,严重损害子女利益,依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其有权中止朱某的探望。双方对财产转移事实存在重大争议,且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原告朱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及多次尝试探望被拒的聊天记录。被告江某提交了银行流水鉴定意见,证明朱某在离婚前半年内存在大额异常转账,并主张该行为构成对子女利益的侵害,故拒绝探望具有正当性。双方围绕财产隐匿事实与探望权中止条件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虽然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但鉴于被告提供的鉴定意见足以证明原告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该行为直接损害了子女的生活保障利益,在财产纠纷未妥善解决前,中止探望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原告应先行通过另案诉讼解决财产分割争议,待履行完毕后再行主张探望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行使并非绝对,当一方存在严重损害子女利益的行为(如恶意转移财产影响抚养能力)时,法院可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财产争议未决期间中止探望。这提示当事人应诚信履行离婚协议,探望权的实现需以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及物质利益为前提。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