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董小某。双方离婚时约定由董某某直接抚养,冯某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董某某长期将孩子交由祖父母照顾,自身工作繁忙且经常出差,未尽到主要监护职责。近期,董某某因工作调动常驻外地,无法实际履行抚养义务,而冯某某具备稳定的收入、住房及充足的时间,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与成长。鉴于董某某的实际抚养能力显著下降,且长期缺席孩子日常生活,严重影响了孩子的稳定成长环境,冯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由冯某某直接抚养董小某。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提交了其收入证明、住房产权证、日常照顾孩子的照片及视频、学校老师的证言等书证与视听资料,证明其具备优越的抚养条件及实际照顾情况。被告董某某提交了其工作调动通知及祖父母协助照顾的说明,但未能提供其本人长期陪伴孩子的直接证据。双方围绕“谁更有利于子女成长”这一核心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原告冯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被告董某某直接抚养的婚生子董小某改由原告冯某某直接抚养;三、被告董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董小某十八周岁止。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纠纷中,法院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根本原则。当直接抚养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抚养职责,而另一方具备更优抚养条件时,法院应果断变更抚养关系,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健康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