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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陈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陈某某抚养。后因陈某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未能妥善履行监护职责,沈某某认为继续由陈某某抚养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此外,双方对离婚后的共同债务承担存在争议,陈某某主张沈某某应承担部分债务以作为抚养权变更的对价。沈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并主张陈某某的暴力行为构成重大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沈某某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医院伤情鉴定意见及社区调解记录,旨在证明陈某某存在家庭暴力及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形。陈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借条,试图证明双方存在共同债务及沈某某的经济能力。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债务性质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处分权的原则。尽管涉及家庭暴力及抚养权变更等敏感议题,但原告在二审阶段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同时也提示家事案件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