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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彭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彭某离婚后,蒋某主张探望婚生子,但彭某以孩子尚处哺乳期且蒋某存在巨额夫妻共同债务未清偿为由拒绝。蒋某认为探望权系法定权利,不应受债务纠纷牵连,遂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彭某辩称,蒋某未履行债务承担义务,缺乏诚信,且孩子年幼需稳定环境,强行探望不利于身心健康。双方对债务分担及探望时机存在根本分歧,导致探望权执行陷入僵局,蒋某经一审、二审败诉后申请再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公开开庭审理。蒋某提交离婚判决书、债务协议及探视沟通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其探视意愿及对方无理阻挠。彭某提交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哺乳期医疗记录及债务清偿催告函,主张孩子处于特殊生理期及蒋某违约。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履行情况与探望权行使的关联性,以及哺乳期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行使并非绝对无条件,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未清偿及子女处于哺乳期等特殊情形下,法院可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探望权的行使时机进行合理限制,平衡父母权利与子女身心健康。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