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吴某申请执行赵某抚养权变更案

吴某申请执行赵某抚养权变更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赵某离婚后,婚生子由赵某直接抚养。后吴某发现赵某在离婚协议履行期间,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长期阻挠吴某行使探望权,导致亲子关系疏离。吴某认为赵某的行为严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遂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本案涉及继承与析产背景下的财产隐匿情节,争议焦点在于赵某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行为及财产处置是否影响抚养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审查。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吴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书证,证明赵某隐匿财产及阻挠探望的事实;赵某则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居住证明,辩称具备抚养条件。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虽存在财产隐匿等不利情节,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符合民事诉讼自愿原则。同时,不公开开庭审理保护了未成年人隐私,彰显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