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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刘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刘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离婚后,谭某某行使探望权时,刘某某以“军人执行任务期间不便”及“孩子不适应”为由,多次阻挠谭某某探视,甚至拒绝提供孩子具体居住信息。谭某某遂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要求明确探望时间、方式及协助义务。刘某某辩称其履行抚养义务,原告探望可能影响孩子学业及军人家庭稳定,且原告曾有过激行为,故拒绝配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原告谭某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此前沟通记录及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阻挠探望的事实;被告刘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执行任务证明及学校老师证言,主张探望不利于孩子成长。双方围绕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及是否存在法定中止事由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原告谭某某享有对婚生子的探望权,每月第二周的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原告可至被告住处或双方约定的公共场所探视孩子;二、被告刘某某应予以必要协助,不得无故阻挠;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解除后,非军人一方探望权的保障机制。法院在平衡军人特殊职责与子女权益时,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定分止争,确立了具体可行的探望方案,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坚守,也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