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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沈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沈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沈小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沈某抚养。后谢某发现沈某长期存在家暴及酗酒恶习,且因工作变动频繁出差,导致孩子长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缺乏父母直接陪伴与教育。谢某认为沈某的抚养行为严重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遂诉请变更抚养权,并主张沈某存在过错,要求损害赔偿。沈某辩称其经济条件优越,且祖父母照顾得力,拒绝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沈某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过错情形,以及变更抚养权是否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谢某提交书证,包括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邻居证言,证明沈某存在家暴及酗酒行为;沈某提交收入证明及祖父母照顾记录,主张具备良好抚养条件。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听取未成年人意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沈小某由谢某抚养;二、驳回谢某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中,父母一方的过错行为(如家暴)若直接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院应优先保护子女利益,支持变更抚养权。同时,损害赔偿需严格符合法定情形,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与过错责任认定的平衡。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