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申请执行朱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马某与朱某离婚后,婚生子由马某直接抚养。朱某虽享有探望权,但马某以孩子学业繁忙为由,长期阻挠朱某行使探望权利,导致双方矛盾激化。朱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执行过程中,马某提出朱某存在不良嗜好,且双方此前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探望需经其同意,故拒绝配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及马某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与执行可行性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朱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及财产分割协议作为证据,证明其探望权基础;马某提交了孩子近期体检报告及学校老师证言,主张朱某健康状况不佳且影响孩子学习,试图证明阻挠探望的合理性。法院重点审查了马某提出的抗辩证据是否足以构成法定中止探望的情形,并核实了财产分割条款与探望权行使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朱某关于恢复探望权的申请,明确朱某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末可接孩子共同生活,周日晚上送回;二、驳回原告朱某要求马某支付探望期间交通费的请求;三、驳回被告马某关于暂停探望权的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执行中“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适用边界。法院驳回了以财产分割协议限制法定探望权的抗辩,强调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不得随意剥夺。同时,通过细化探望时间与方式,解决了执行难问题,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执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