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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冯某某涉外离婚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冯某某抚养,周某某享有探望权。因冯某某长期阻挠,周某某诉请强制执行。审理中发现,冯某某将孩子带至境外居住,利用跨国地理障碍及语言隔阂,通过删除聊天记录、伪造孩子生病证明等电子数据手段,恶意规避探望。周某某主张冯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并恢复探望。本案涉及跨境执行难及隐私保护,争议焦点在于探望权的具体实现方式及过错赔偿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视频通话未接通记录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跨境居住证明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恶意阻挠。被告冯某某辩称孩子适应新环境,拒绝配合。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涉外送达程序,对双方举证进行了严格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支持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冯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周某某行使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个周末视频通话不少于一次,每年寒暑假可共同生活两周;三、被告冯某某因恶意阻挠探望且存在过错,向原告周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探望权的执行标准,确立了电子数据在证明“阻挠探望”过错中的关键证据效力。裁判启示在于,法院应灵活运用技术手段保障探望权,并对恶意阻碍行为施加法律责任,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非抚养方的合法权益。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