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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冯某抚养权变更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与被告冯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冯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冯某抚养。后孙某发现冯某长期驻守边疆,无暇照顾孩子,且孩子随冯某生活期间出现严重心理焦虑与学业下滑。孙某认为变更抚养权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遂诉请变更。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平衡,争议焦点在于军人一方抚养条件变化是否足以突破原有约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程序启动诉前调解,调解不成后转入审判程序。原告孙某提交物证,包括孩子近期的心理咨询记录、学校成绩单及居住环境的照片,证明原抚养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被告冯某提交部队驻防证明及亲属协助照顾的承诺函,主张其虽在边疆但有家庭支持。法院重点审查了物证真实性及双方抚养能力的实际对比。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婚生子由孙某直接抚养,冯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二、冯某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两次,具体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三、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涉军婚姻特殊保护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军人一方因客观原因难以履行抚养职责时,法院通过调解灵活处理,既尊重军人职业特殊性,又切实保障子女身心健康,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儿童利益至上”的司法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