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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赵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中国籍)与赵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赵某享有探望权,但因赵某长期居住海外且签证受限,加之黄某以孩子学业繁忙为由多次阻挠,导致探望权长期无法落实。赵某曾提起执行申请,因客观障碍未能实际执行。现赵某以探望权持续受阻为由申请再审,主张黄某恶意剥夺其亲子接触权利,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父亲合法权益。本案核心在于涉外背景下探望权执行的现实困境与权利救济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赵某提交护照、签证记录、过往沟通邮件及学校证明作为书证,证明其积极行使权利受阻及被拒事实。被申请人黄某提交孩子作息表及医疗记录,主张探望影响孩子稳定生活。合议庭重点审查了双方关于探望时间、方式的约定履行情况及阻挠探望的主观恶意证据,结合涉外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外婚姻及探望权执行难背景下,法院需审慎审查阻挠探望的实质原因。若申请人未能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阻挠且无客观障碍,或原判决已合理考量执行可行性,则再审申请不予支持,体现了司法对既判力稳定性的维护及对探望权执行现实困难的理性回应。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