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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变更抚养权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邓某某抚养。离婚后,邓某某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存在家庭暴力倾向,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陈某某发现邓某某将大额存款转移至亲属账户,并多次在子女面前诋毁陈某某,导致孩子产生严重心理焦虑。陈某某认为邓某某的过错行为及经济状况恶化已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遂诉请变更抚养权,并要求邓某某承担过错损害赔偿。邓某某辩称其经济能力稳定,拒绝变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记录、心理咨询报告及两名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财产隐匿及不当教育行为。被告邓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主张抚养条件未变。法院重点审查了被告转移财产的证据链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结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双方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婚生子由原告陈某某抚养;二、被告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案件中,一方隐匿转移财产及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不仅影响财产分割,更可作为认定其不适合抚养子女的重要依据。法院在裁判时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将父母过错与子女身心健康直接关联,为涉过错情形下的抚养权变更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