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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周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周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子女由周某直接抚养,麻某享有探望权。因周某长期居住于境外,麻某赴华探望受阻,双方就探望时间、方式及跨境交通费用承担产生严重分歧。周某以麻某无固定住所、不利于子女稳定为由拒绝配合,导致麻某多次申请探望未果。麻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明确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方案,以保障其作为父亲的合法权益及亲子关系的维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麻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子女出生证明及多次尝试探望被拒的沟通记录作为证据;周某提交了其在境外的居住证明及子女日常作息表,主张麻某探望可能干扰子女生活。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跨境探望的可行性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周某同意麻某每年寒暑假各一次赴境外探望子女,每次停留不超过15日;麻某承担往返国际机票费用,并提前30日通知周某具体行程;周某需配合办理必要的出入境手续。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涉外婚姻中探望权的具体执行标准,平衡了直接抚养方的生活稳定与非直接抚养方的亲子权利,为跨境探望纠纷提供了可操作的调解范本。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