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董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系夫妻,董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沈某某抚养,董某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董某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但沈某某以董某某曾有家暴过错为由,拒绝其接触子女,导致探望权长期无法实现。沈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探望权行使方式并主张董某某因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军人婚姻背景下,探望权的具体执行与过错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报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家暴过错及阻碍探望的事实;被告董某某提交了工作证明及探望意愿书,主张其已改正且探望有利于子女成长。双方围绕过错情节对探望权的影响及赔偿请求进行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关于明确探望权行使方式的诉请,判令被告董某某每月第二周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探望婚生子,原告应予配合;二、驳回原告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的其余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离婚案件中探望权的保障机制,区分了婚姻过错与探望权行使的界限。法院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前提下,细化探望执行方案,同时严格限定过错赔偿范围,为涉军家事案件审理提供示范。